申请人:翼威赛乐运动科技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问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9537号“奶爸超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45005号“奶爸超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658764号“奶滴超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奶爸超人”与各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蛋糕;布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脆米饼;面条;糖果;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