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67867号“LA PIADINER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 PIADINERIA及图 G1367867

阅读:65319 2023-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GRUPPO LA PIADINERIA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7867号“LA PIADINER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62188号“碧阿迪娜 LA …

  申请人:GRUPPO LA PIADINERIA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7867号“LA PIADINER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62188号“碧阿迪娜 LA PIADINERIA及图”商标、第62778568号“碧阿迪娜 LA PIADINERIA及图”商标、第62771862号“碧阿迪娜 LA PIADINER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七)处于异议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66103号“碧阿迪娜 LA PIADINER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外卖和送餐领域的在线订购服务复审服务与2022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3506小组包含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规范服务实质相同,申请人提出第3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94796号第30类、第35类、第43类“LA PIADINERIA DI RICCIONE LA BUONA ITALIA 199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正与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共存事宜。四、申请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相关理由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七已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上述商标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但相关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的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引证商标二、三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萨饼、食用面粉、咖啡饮料、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面包、谷类制品、餐用矿泉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与引证商标三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啤酒、餐用矿泉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与引证商标四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第35类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领域的在线订购服务复审服务属于可接受的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与引证商标五、七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的字母组合部分“LA PIADINERIA”,整体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和餐馆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食品和饮料的制备服务、外卖餐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结论。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领域的在线订购服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及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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