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367138号“天品古粮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品古粮液 43367138

阅读:83659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智鸿酿酒作坊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古粮贡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3367138号“天品古粮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申请人品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智鸿酿酒作坊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古粮贡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3367138号“天品古粮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申请人品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天品一号”品牌的恶意摹仿与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上,相关公众易对二者的关系、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品牌“天品一号”部分产品、产品包装及酿酒厂房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2年5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天品古粮液”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申请人未提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对于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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