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03691号“足步公牛ZUBUOB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足步公牛ZUBUOBULL 55503691

阅读:29719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庞永宁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5503691号“足步公牛ZUBUO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777795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99284…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庞永宁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5503691号“足步公牛ZUBUOBU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777795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99284号“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到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注册大量不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目的,在理应知晓“公牛”品牌的情况下,仍然摹仿引证商标,具有恶意性,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牛公司简介、守法经营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

  2、公司企业、品牌、法人代表、产品销量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证明;

  3、商标知名度资料;

  4、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

  5、公牛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6、公牛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部分经销商名单;

  7、协会证明函;

  8、产品销售情况相关统计信息;

  9、公司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宣传活动图片及审计报告;

  10、公司维权记录;

  11、公牛公司商标注册信息及许可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5月,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1192号《关于第5670835号“公牛博士”商标争议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在2006年10月20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足步公牛ZUBUOBULL”,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公牛”,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BULL”,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除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故下文仅就争议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进行审理。本案中,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据以知名的“开关、插座”等商品所属行业跨类较大,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5503691号“足步公牛ZUBUOBU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足步公牛ZUBUOBULL 555036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1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