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源国贸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6700095号“金龚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4791号“今生缘”商标、第5013665号“今生缘”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复印件;
3、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荣誉证书、企业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图片;
5、近三年部分央视、江苏卫视大额广告合同;
6、申请人及“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
7、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资料;
8、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
9、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10、申请人2007-2018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
11、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
12、“今世缘”及其使用商品的维权证明资料;
13、“今世缘”近似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成功的裁定;
14、申请人“金*缘”系列商标档案;
15、被申请人摹仿商标档案、被申请人企业档案;
16、“金*缘”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善意申请注册的,没有摹仿、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12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