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菊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百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信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15486号“百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90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百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活动照片、官网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第9415486号第42类“百胜”商标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出租;3.计算机软件的安装;4.计算机软件设计;5.计算机系统设计;6.计算机硬件咨询;7.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8.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指定服务群组上并未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进行审查。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复审商标的注册是以使用为目的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间,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并已经形成证据链。被申请人请求作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以保护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9年7月-与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2、2019年9月-与宁波纳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3、2020年5月-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4、2020年12月-与深圳市玮言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5、2021年4月-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6、2021年11月-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7、2022年4月-与上海水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8、2022年7月-与广州美旅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9、“百胜”商标宣传照片、被申请人企业公众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被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证书、其他荣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百胜软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变更至上海百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06月06日至2022年06月05日期间是否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出租;3.计算机软件的安装;4.计算机软件设计;5.计算机系统设计;6.计算机硬件咨询;7.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8.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7可知,被申请人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与多家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百胜”,并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出租等服务,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照片、荣誉证书以及企业公众号宣传报道等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