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格本(广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23855号“小熊轻婚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94654号“小熊”商标、第57882570号“小熊TOP”商标、第53235129号“小熊美术”商标、第28745588号“小熊智能”商标、第53624032号“小熊艺术学院”商标、第40362092号“熊小P及图”商标、第53238865号“小熊音乐及图”商标、第53241844号“小熊艺术”商标、第55432841号“小熊吉他”商标、第50505842号“小熊吉他”商标、第57215934号“小熊艺术乐园”商标、第55436958号“小熊架子鼓”商标、第53239198号“小熊书法”商标、第53241839号“小熊智课”商标、第55412647号“小熊钢琴”商标、第57192883号“小熊艺术学苑”商标、第16694188号“小熊合唱团”商标、第19441174号“小熊移动乐园”商标、第54276223号“小熊百科学院”商标、第53237387号“小熊乐团”商标、第57201104号“小熊艺术乐苑”商标、第12603274号“小熊公馆”商标、第53239196号“小熊学堂”商标、第57264733号“小熊舞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十、十八、二十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二十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五、七、八、九、十一至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七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九、十一至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四、六、十、十八、二十二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电影摄影棚服务;录像带剪辑;微缩摄影;安排和组织大会;录音棚服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十、十八、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摄影;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六、十、十八、二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十、十八、二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十、十八、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