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194758号“OS-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S-CORE 65194758

阅读:90054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4758号“OS-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9577号“Core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4758号“OS-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9577号“Core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807228号“ONCORE及图”商标、第21807227号“ON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其核定使用的放大器、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456959号“ON C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其核定使用的放大器、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5194758号“OS-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S-CORE 651947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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