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渼颜空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09680号“渼颜空间 MEIYAN KONG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63350号“the Max of Life及图”商标、第51925472、39741249号“MARYME及图”商标、第25582723号“氢夫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撤三申请的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