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休莫尔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清坪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对第50209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G881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G854345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G1258639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G853820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1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公告页、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恶意,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淘宝、京东相关网页打印件;
2、新华网相关文章打印件;
3、相关图片材料若干;
4、相关行政决定材料。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在第25类服装、紧身衣裤、运动紧身衣、防水服、袜、运动用长袜、分趾袜、瑜伽袜、袜裤、袜套十项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或者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五枚引证商标均处于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图形造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五枚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紧身衣裤、运动紧身衣、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装等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运动用长袜、分趾袜、瑜伽袜、袜裤、袜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袜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紧身衣裤、运动紧身衣、防水服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