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灵源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睿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6762号“万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厦门协亦城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7288570号“万应茶WYTEA”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杭州天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041405号“万应灵”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初步审定在第30类:“食用冰,冰茶”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二、驳回在第30类:“南糖,蜂蜜,可可,咖啡,咖啡饮料,非医用浸液,茶,糖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8570号“万应茶WY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将对第15041405号“万应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审理认为,“万应茶”系一种茶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茶”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于2023年07月11日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茶”等商品上,并不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在全国市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证明、宣传及使用证据等。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故我局针对驳回决定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依职权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经复审认为,“万应茶”系一种茶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万应”使用在指定的“茶”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使用在糖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