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灵格人才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9504号“LINCOL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请求限定复审服务为3504类似群组的“人员招聘、职业介绍”服务。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761号“LINCOLN及图”商标、第915780号“LINCOLN”商标、第1987164号“LINCOLN ELECTRIC”商标、第5263369号“LINCOLN ELECTRIC及图”商标、第8897499号“LINCOLN”商标、第12212793号“LINCOLN及图”商标、第12523293号“THE LINCOLN MOTOR COMPANY”商标、第16634866号“LINCOLN MANOR”商标、第43904014号“岭康LINCONN及图”商标、第12538066号“THE LINCOLN MOTOR COMPANY”商标、第19599094号“朗佑控股LYKG及图”商标、第31695326号“黔劲QIANJ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限定复审服务为3504类似群组的“人员招聘、职业介绍”服务,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除“人员招聘、职业介绍”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职业介绍”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