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品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7230号“雨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8103979号“雨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3年7月6日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66543号“雨薇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