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爱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博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7331号“IG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1390576号“I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