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42431号“HIGH YA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43723号“HIGH YA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外卖餐馆服务上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无效公告于2022年8月6日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自无效宣告之日起已满一年。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自无效宣告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