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934329号“心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动 54934329

阅读:139879 2023-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心动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6616号《关于第54934329号“心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32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

  申请人:心动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6616号《关于第54934329号“心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32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第23990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10月24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7581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

  第42389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于2022年10月10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诉讼中,原告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仅针对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425564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内容与商评字【2022】第29661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内容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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