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碧英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6246号“LINCOLN 林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8092号“诚信林肯 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23年8月27日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36927号“林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486148号“林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