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5212号“东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0196号“东立EAST BASE”商标、第18475804号“NEVER LATE”商标、第18476554号“超级快递SUPER EXPRESS”商标、第13540391号“东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元素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石(镁铝合金硅酸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滑石(镁铝合金硅酸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汉字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