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洁明
接收人:崔云
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人民东路号威万年自行车厂
申请人因第3007246号“龙族 SPECTRU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749决定,于2023年03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张洁明提供的商标许可协议、合作协议书、送货单及销售发票、商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自行车”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互联网搜索和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任何使用信息。因没有质证程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使用证明;
2、合作协议、送货单、发票及发票核验件;
3、“龙族”自行车产品目录;
4、“龙族”自行车产品图片;
5、“龙族”自行车产品使用说明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贵族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自行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2月13日。现已转让至张洁明,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是否在“自行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许可协议,但单纯的许可关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送货单可视为自制证据,合作协议表明,被许可人同意他人销售贵族牌自行车系列、龙族牌自行车系列以及零配件,但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确认发票中的商品的品牌。证据3-5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内在“自行车”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