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64140号“E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CO及图 67964140

阅读:138072 2023-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4140号“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2662号“Ec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36130号“Renaul…

  申请人:易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4140号“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2662号“Ec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36130号“Renault eco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01706号“eco clover eco YKK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10621号“ECO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03111号“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302911号“ECO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10563号“ecopublishing THE ALTAVIA SUSTAINABLE SIG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11103号“eco ca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810046号“Ec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779997号“ECO ECO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0558760号“eco ABCDEF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414131号“ECOLAB 艺康科学守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440077号“ECOLAB 艺康科学守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5973230号“闪迪至尊高速 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7067734号“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节能技术研究所IECT eco INSTITUT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CHINA ACADEMY OF MANAGEMENT SCIENCE 199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1909002号“EC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7445392号“E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918451号“ECCO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国际注册第1221864号“eC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音、形、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诸多包含“ECO”的商标共存注册。此外,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五的注册申请已驳回,则不应继续阻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和业务介绍及相关报道、使用申请商标的小册子及宣传册、参展效果图、“Eco易高及图”相关使用证明、百度百科以“ECO”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有关“EECO”及“ECCO”的页面打印件、相关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注册“ECO”系列商标列表及相关商标注册之证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商标现均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十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十四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十六、十八、十九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ECO”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十六、十八、十九字母组合或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EcoTech”、“eco”、“ECO”、“ECOLAB”、“Eco”、“ECQ”、“ECCO”、“eCOS”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十六、十八、十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十六、十八、十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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