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35390号“几米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几米家 17935390

阅读:141883 2023-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非常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35390号“几米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152号决定,于2023年03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非常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35390号“几米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4152号决定,于2023年03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湖北非常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店铺照片、装修合同及收据、荣誉锦旗、抖音截面截图视频、微信朋友圈截图视频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室内装饰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及商标授权协议;

  2、被授权人与诸多业主签订的家装协议、设计图、三维效果图、收据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3、授权书及许可协议;

  4、店招、前台照片;

  5、合作协议、收据、施工现场照片;

  6、锦旗照片;

  7、微信及抖音上的宣传推广;

  8、申请人恶意撤销、无效、异议他人商标的信息查询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申请人的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并不能相互佐证,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在实际生活中,室内装饰设计及装修施工均是由同一服务商进行提供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核心及重要品牌,一直由申请人长期合法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是否在“室内装饰设计”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3授权、许可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5中的设计图、效果图、微信聊天截图、收据、施工照片,证据4、6、7均为自制证据。证据2、5中的家装协议、装修合同尚无其他发票等证明力相对较强的使用证据予以佐证在指定期间内上述协议合同已得到真实有效的履行。证据8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内在“室内装饰设计”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本文《关于第17935390号“几米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几米家 179353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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