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博公司
指定接收人:陈淑芳
指定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号公房三楼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对第30006818号“SUPREME NY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多数为抢注“Supreme”等申请人知名商标,并将部分商标转让至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同一侵权团伙的其他成员名下,被申请人申请及受让多件与申请人“Supreme”、“Sup”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仅为一恶意抢注抄袭申请人品牌集团中的一员,该集团以抄袭申请人品牌,并生产、销售所谓联名产品为主要目的,被申请人及其集团成员大量抢注与申请人“Supreme”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抢注并囤积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极为显著,且其与关联公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突出使用申请人红底白字“Supreme”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中含有地名与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不一致,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中“NYC”是美国纽约的英文缩写,争议商标包含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四、申请人“Suprem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属于驰名商标,请求认定申请人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人官网及官网页面截屏公证书;3、申请人生产和销售证据;4、宣传报道;5、粉丝Supreme品牌的讨论和推广;6、申请人Supreme所获奖项和荣誉;7、申请人Supreme商标获保护记录;8、Supreme品牌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9、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1、美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美国纽约州法院判令解散的司法文书、美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同意解散的司法文书;12、被申请人及其他集团成员企业档案;13、集团成员间商标转让公告;14、相关案件裁决书、判决书;15、美纽有限公司商标授权书;16、申请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受理通知书;17、相关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美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708期《商标公告》。2019年11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被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SUPREME NYC”、“NYSB SUPREME”、“SUP+REME”等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NYC LUX”、“OFF”、“OFF OF”、“最高猿人 SUPREME APE”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不予注册程序不予注册或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提评审理由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而本案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SUPREME NYC”、“NYSB SUPREME”、“SUP+REME”等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NYC LUX”、“OFF”、“OFF OF”、“最高猿人 SUPREME APE”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不予注册程序不予注册或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同时,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行业跨度很大的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不再予以置评。另,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