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INDEPENDENT TOBACCO FZE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3165号“BR BUSINESS ROY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497331号“B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806775号“B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21732号“ROTHMANS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29955号“王冠W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25692号“王冠W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29959号“王冠W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029961号“王冠W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29951号“王冠W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025696号“王冠W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025699号“王冠W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025691号“王冠W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已签署相关授权协议。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协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其字母识别部分“ROYALS”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中文识别部分在含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充分依据。
另,关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于本案中出具商标授权协议,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提交的商标授权协议未经认证,我局对此证据形式不予认可。且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