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雄越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3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970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23840号“谦和QIAN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01994号“清大美通QINGDAMEI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制砖用土”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三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制砖用土”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