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纯冠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5408号“Nature One dai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7287号“NATURONE”商标、第30630274号“NATURONE”商标、第15136069号“NATURONE”商标、第15715757号“无限能 NATURONE”商标、第15136071号“NATURONE”商标、第7130886号“NATURE'S ONE BABY'S ONLY ORGANIC”商标、第63178096号“无限能 NATURO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含义表示“奥纯冠”,即便含有“Nature”英文,也并不表示“自然的牛奶”,不具有欺骗性,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婴儿奶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英文“Nature One”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NATURE”译为“自然”,其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