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9392号“LITTLESW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6425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46925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680199号“SWAN DESIGNED FO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42098号“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680236号“SWAN DESIGNED FO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858615号“S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668850号“SWAN DESIGNED FO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602274号“小宛LITTLE 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6549849号“SWAN DESIGNED FO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660963号“SWAN DESIGNED FO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877100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7732号“天鹅牌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驰名商标证书、全国销量排名材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十一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十二其专用权至2023年2月28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一、十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供暖装置”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烤面包器;微波炉(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