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7349号“带江草堂太白酱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1951年,是一家以川菜、四川小吃为经营特色的大型餐饮企业,拥有九家中华老字号,申请商标作为“带江草堂”的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发生误认;酱油与申请商标指定的香肠、盐腌鱼等商品相差较大,普通消费者不会发生误认;存在多个含有“酱肉”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老字号介绍资料、企业介绍资料、“带江草堂”的荣誉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百度检索资料、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的“带江草堂”为中华老字号,以“大蒜鲢鱼”和“太白酱肉”等菜品知名,申请商标虽含有“酱肉”二字,但其用于指定的鱼(非活)等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