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方县半坡粮仓米粉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5732号“粉 粉生穗谷FenShengSu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925764号“粉Q”商标、第9373912号“Q粉”商标、第11260942号“粉玉及图”商标、第19946777号“粉达人”商标、第27572967号“粉兀FENPAI”商标、第55399521号“Q粉”商标、第55581144号“SUO 粉”商标、第57634633号“SHQT 粉”商标、第66662939号“粉及图”商标、第66827257号“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米粉(粉状);食用地瓜粉”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八主体已注销,且未有继受主体,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查询“粉”、“粉牌”、“粉FACE”相关含义截图、在先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除“米粉(粉状);食用地瓜粉”以外的商品上应不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