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2572号“我的狗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6742号“IDOG.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我的狗狗》是申请人开发运营的游戏项目,该游戏在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市场、抖音、微信等平台上线,已经具有大量用户和很高的下载量。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信息、申请人游戏产品截图、民事判决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界面截图、授权确认函、劳动合同、视频、商标申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的狗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应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