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8642号“烧脑瓶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烧脑瓶子》是一款益智类游戏,包括脑筋急转弯、装瓶子等不同内容形式的游戏关卡。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烧脑瓶子》游戏截图、申请人基本信息查询、申请人产品截图、民事判决、申请人荣誉及报道、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确认函、申请商标截图、类似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烧脑瓶子”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 应不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