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26378号“统一星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统一星际 41126378

阅读:125469 2023-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相鸿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41126378号“统一星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19044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第30714498号“统一冷冻力”商标、第…

  申请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相鸿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41126378号“统一星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19044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第30714498号“统一冷冻力”商标、第30714507号“统一冷魔方”商标、第30714512号“统一冷之源”商标、第30714517号“统一冷大师”商标、第30714523号“统一智冷”商标、第30714534号“统一冷种”商标、第30714540号“统一雪种”商标、第30714546号“统一冷泠”商标、第31160449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第34199175号“至尊统一”商标、第34199183号“至尊统一”商标、第42126897号“至尊统一”商标、第42424737号“至尊统一 统一石化旗下品牌及图”商标、第42424739号“至尊统一 统一石化旗下品牌及图”商标、第42424780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第46265855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第46269337号“至尊统一 统一石化旗下品牌及图”商标、第48083611号“至尊统一燃油宝”商标、第52045471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第55205314号“统一拳王”商标、第62829579号“统一探索者”商标、第62840704号“统一探索者及图”商标、第766804号“统一及图”商标、第1692213号“统一 Monarch及图”商标、第3299637号“统一 Monarch及图”商标、第7015418号“统一 Monarch及图”商标、第7015419号“统一及图”商标、第7153354号“统一及图”商标、第42186421号“统一 Mon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未投入使用,商标未进行地址变更,被申请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引证商标“至尊统一”、“统一”、“统一 Monarch及图”注册成功并投入使用,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统一 Monarch及图”商标2002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四、申请人对“统一 Monarch及图”、“至尊统一及图”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2、商标监(2002)49号关于“统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4、申请人知识产权资料;5、媒体报道;6、网店销售资料;7、宣传资料、员工服装图片、经营场所及厂房图片;8、荣誉证据;9、参展图片;10、产品包装图片;11、产品经销代理商合同、出库单、销售发票;12、在先案件决定;1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冻液;刹车液;风挡玻璃除冰液;生物化学催化剂;防火制剂;稀土”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九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冻剂;刹车液;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九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至二十三、三十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防火制剂;稀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冻液;刹车液;风挡玻璃除冰液”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防冻剂;刹车液;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统一星际”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统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十三至二十三、三十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主张其对“统一 Monarch及图”、“至尊统一及图”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利,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美术作品中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内容,本案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构成,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独创设计的情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著作权。另,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冻液;刹车液;风挡玻璃除冰液”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本案争议商标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在上述商品上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防火制剂;稀土”商品相同或类似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冻液;刹车液;风挡玻璃除冰液”等商品上,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益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防火制剂;稀土”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就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而言,一般不会认为上述商品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故本案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并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提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生物化学催化剂;防火制剂;稀土”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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