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红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44178480号“银保学习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361516号“银保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商标详情。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大会;教育”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等服务上。2023年7月13日,引证商标由我局核准从申请人转让至东合东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所有人,故其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银保学习网”与引证商标“银保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银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