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53445号“哈罗 HELL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哈罗 HELLO 45953445

阅读:142595 2023-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45953445号“哈罗 HEL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408787号“哈罗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森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45953445号“哈罗 HEL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408787号“哈罗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有多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国外知名商标、温州地区名小吃及温州地区公司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3、在先案件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园艺”服务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有包括“OSIAO”、“韩吕”、“奇瓦那”、“钱承恩”、“闻宅巷”等多个国外知名商标、温州地区名小吃及温州地区公司商号在内的三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三百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OSIAO”、“韩吕”、“奇瓦那”、“钱承恩”、“闻宅巷”等多个与国外知名商标、温州地区名小吃及温州地区公司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及商号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5953445号“哈罗 HELL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哈罗 HELLO 459534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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