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加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男玉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49784091号“唐の加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88368号“加红”商标、第14594970号“加红JIAHONG”商标、第37243939号“加红JIAHONG及图”商标、第26707191号“加红赛道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其本人及名下的“加红”品牌在麻将机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申请人的姓名完全相同,且其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麻将机”相同或密切关联,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申请人姓名及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加红”品牌系列商标,却仍在申请人主营业务密切关联的第28、35类商品、服务项目上,围绕申请人姓名及“加红”品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加红之星”、“家红”等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加红”品牌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及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杭州萧山加红麻将机厂的企业工商档案;2、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图谱;3、天猫旗舰店的网页、京东店铺销售页面、消费者的评价;4、横县樱花游艺器材店的企业工商档案;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6、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及“加红”品牌的商标;7、 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中国跳棋(游戏);游戏用弹子;室内游戏玩具;卡牌游戏器具;骰子游戏器具;游戏机控制器;钓鱼用具;麻将牌;麻将游戏器具;全自动麻将桌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先在第28类麻将牌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3月13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麻将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麻将牌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行业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姓名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钓鱼用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