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德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7353号“云都小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经过反复思考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用在指定产品上不会导致任何误认。申请商标“云都小曲”的本意为“在云南省份的都市之间流传的欢快、简短、简单的歌曲或曲调”,也指“天上的云彩都会哼唱的欢快简单的曲调”,亦可理解为“云彩都变成了小曲的模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能够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小曲”,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