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纳西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3595号“纳西亚NASIA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由申请人独创,其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为“纳西亚NASIA及图”,整体不含消极的、负面的含义,且“纳西亚”为申请人字号。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商标文字“纳西亚”来源于申请人字号,其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