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满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李锐龙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4日对第28690641号“满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个人名下申请了 16 个商标,个人名下注册的商标明显超出了使用范围。自争议商标注册后,申请人在市面上就从未见到被申请人务上使用过该商标。经搜索争议商标“满淘”含义并不明确, 并无相关信息, 且经查并未使用,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