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野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52794号“原子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71838号“原子猫Atomic CAT”商标、第45060861号“原子猫 ATOM CAT”商标、第67818448号“原子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视觉外观不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核定的商品都不冲突,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集成电路卡、半导体器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中仅对申请商标在“集成电路卡、半导体器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故驳回决定在计数器等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原子猫”与引证商标二“原子猫 ATOM CAT”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半导体器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线连接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