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初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专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4877号“初旭环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5212号“初旭及图”商标、第13449157号“万富兴门业及图”商标、第66611420号图形商标、第11884890号“秦燕及图”商标、第12033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区别于其他引证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污水管;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水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污水管;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水管”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污水管;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夹;金属水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