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36508号“alo spor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o sports 47936508

阅读:148007 2023-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聚仁智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7936508号“alo spor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类国际注册第1280420号”ALO”商标、第12173255…

  申请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聚仁智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7936508号“alo spor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类国际注册第1280420号”ALO”商标、第12173255号“ALO”商标、第23607835号“ALO”商标、第10702873号“alo”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1274269号“ALO YO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品牌及商标“ALO”,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申请人名下“ALO”系列商标、“ALO”商号在相关领域经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业界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且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唯一的紧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在先决定、裁定扫描件;百度百科对服装的解释;被申请人抄袭的品牌介绍;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及中文摘译;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14、25、35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5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6051706号“聚锦记”商标、第46531273号“ADAYES”商标、第46511583号“阿达椰子”商标、第49496811号“GOLDENYEEZY”商标、第46777595号“decaloong”商标、第50956406号“dyg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alo sport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ALO”,其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外文“ALO”,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男装、紧身衣裤、头带、围巾等商品均是日常生活中供人们穿戴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同一经营者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通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不再适用该条款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条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亦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腰带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bilibili、搜狐、CFW-CN等网络报道,可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先公开使用“alo”商标,被申请人对其具有接触的可能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完整包含“alo”商标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14、25、35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5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6051706号“聚锦记”商标、第46531273号“ADAYES”商标、第46511583号“阿达椰子”商标、第49496811号“GOLDENYEEZY”商标、第46777595号“decaloong”商标、第50956406号“dyg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作为生物科技公司,前述类别亦与其经营行业差异明显。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7936508号“alo spor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o sports 479365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6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