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7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0733号“NWX及图”商标、第3320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主体已被注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的行业领域不同。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广州南玮星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权利主体已经灭失,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在清算中已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已有新的权利继受主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的来源,只有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即使引证商标一尚未失效,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注销,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二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