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二:迈克•梅达德•阿米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狮绱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53948402号“AMIRI WEE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第23297203号“MIKEAMIRI”商标、第26784258号“MIKE AMIRI”商标、第39545071号“HOUSE OF AMIRI”商标、第40870143号“AMIRI COLLECTIONS”商标、第40870141号“AMIRI JEANS”商标、第52364532号“AMIR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AMIRI”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一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二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在两年内在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50枚商标,且多与他人知名服饰品牌近似,可见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争议商标的目的,有一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媒体、杂志、宣传报道情况;2、销售数据、品牌销售信息、往来发票及其摘译;3、在先案例;4、石狮服装城百度百科;5、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8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一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AMIRI WEEK”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AMIR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一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是该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一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相关权利冲突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一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姓名权,但争议商标“AMIRI WEEK”与申请人二姓名存在实质差别,不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MIKE AMIRI”存在关联,故申请人二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