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岩
委托代理人:置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0879号“面小院MIANXI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28485号“面小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于2023年2月经我局核准注销,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面小院”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外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