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品质名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辉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1877号“礼 礼宾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72230号“礼宾”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及一审诉讼程序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12782号“安礼ANL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