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957651号“海文考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350号“海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9818号“海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26831号“海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64863号“海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845111号“海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515567号“海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642275号“海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969196号“女海 WEUAY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655044号“文海 文海正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五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六、七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或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引证商标五、六、八、九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文具用胶带”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考研”在复审商品上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认读部分“海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的“海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制或塑料制手提袋、书籍”外的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可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制或塑料制手提袋、书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制或塑料制手提袋、书籍”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制或塑料制手提袋、书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