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陈朝阳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金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49454137号“A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已被核准注销,其注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0月6日出版的第1858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经注销,故本案已无审理的基础和必要,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