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众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47497859号“汉高赛力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326036号“汉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96368号“汉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2621号“赛力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26550A号“赛力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26550号“赛力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汉高”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汉高”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造成市场混乱,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及复印件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4月28日在第19类非金属砖地板;石棉灰泥;木地板三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19类沥青;水泥;灰浆;石膏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五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汉高赛力特”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汉高”、“赛力特”文字,系由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组合而成。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具有特定关联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非金属砖地板;石棉灰泥;木地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第19类沥青;水泥;灰浆;石膏等商品均是建筑工程行业内所常用的相关商品,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且在审理时已经考虑到申请人引证的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3、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