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龙之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椒点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57958419号“城街汤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下的第50522494号“龙记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74054号“龙记山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处重庆市的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版权证书;
2、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出具的授权书;
3、用于证明“龙记山城汤圆”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决定等材料;
5、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4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4月14日在第43类养老院;咖啡馆;餐厅;餐馆;快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八项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城街汤圆”与引证商标一、二“龙记山城”、“龙记山城及图”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差别较为明显。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应不会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