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葡萄与葡萄酒协会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德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37197660号“露斯格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RUTHERGLEN(路斯格兰)是澳大利亚知名的葡萄酒产区名称,同时也是澳大利亚官方认定的地理标志,其作为地理标志在第12457045号“路斯格兰”商标异议案件中已予确认。争议商标与上述地理标志构成近似,且其商品并非来源于上述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
2、争议商标与上述澳大利亚知名的葡萄酒产区名称高度近似,其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RUTHERGLEN(路斯格兰)也已成为了中国公众所知晓的澳大利亚地名而应受到法律保护。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澳大利亚法案节选及翻译;
2、相关授权书、谅解备忘录、澳大利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说明及翻译;
3、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网站相关网页材料;
4、我国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
5、国图检索报告;
5、相关网络检索、百度百科、网络报道等材料;
6、相关在先行政决定、裁定等材料;
7、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在第33类葡萄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
2、“RUTHERGLEN”是位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葡萄酒产区,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RUTHERGLEN”与中文“路斯格兰”之间具有对应关系。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的文字“露斯格蘭”与作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路斯格兰”相比较,其文字构成高度近似,且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认读识别争议商标时,易将其与“路斯格兰”相混淆。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以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而应宣告无效。
2、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相关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相关地理标志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露斯格蘭”与申请人主张的地理标志“路斯格兰”未构成相同,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露斯格蘭”是我国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
4、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