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刘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首盈知识产权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0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34197号“湖北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HUBEI PROVINCE METAL MATERIAL TRADE ASSOCIATION M及图”商标、第33684002号“早餐大联盟 ZAOCANDALIANMENG M及图”商标、第17718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之一“M及图”、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